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机处罚〔2025〕4号
发布时间:2025-08-03 08:37:37

  住所(住址):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机场路美兰奥特莱斯4楼4-4-3号

  2025年6月24日,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海口市美兰区蔡余进服装商行(个体工商户)店内销售的梭织五分裤(货号ST52DK066A01)促销展板上标示原价856元,现价169元,未标明促销期限。经现场查询商家开业以来的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,未发现上述梭织五分裤(货号ST52DK066A01)有销售过原价。经查,当事人所标示的原价是根据商品吊牌价来自己认定的。这种标价方式属于虚构原价,谎称降价行为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》第八条第(一)项“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形式进行价格欺骗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:(一)谎称降价;”的规定。

  本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,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行政陈述、申辩权,视为放弃此权利。

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,也已认识到其错误行为,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,加上其违法行为轻微,尚未发现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。其行为符合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第三点: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(七)行政处罚裁量情形。3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1)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;(2)违法行为轻微,社会危害性较小的;”之规定,属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。

  当事人虚构原价,谎称降价的行为违反了《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》第八条第(一)项的规定,依据《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,责令改正,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的规定,对当事人责令改正,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银联卡到我单位财政罚没款代收点(代收机构名称:招商银行省直支行;收款方名称: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;收款方账号:00111)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  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(08:30-12:00  14:00-17:30),法定节假日除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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